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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2年之權利,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主要項目為勞務類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公會會員之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五年內,曾於國內完成代操作維護廢水處理場,處理流程順序含廢水厭氣、喜氣串聯處理系統,其規模在每日2000立方公尺以上,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持有前述實績證明文件【檢附契約摘要及採購機關(構)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1.實績證明文件至少應包括下列要項:
⑴採購機關(構)之全名、地址。
⑵該實績廢水處理場之每日平均處理流量及契約作業期限。
⑶實績證明文件應以中文書寫為原則(該實績證明,如屬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應檢具合約正本;該實績證明如屬民營企業機構應檢具業主核發完工、驗收之證明書、承攬合約、請領款證明、排放許可證等,以上資料需經法院公證,檢附其公證之正本)。
2.有能力承攬廠商並具有下列有效證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可參加:
一般證件:除規定應繳驗正本者外,其餘證件均得為影本,惟需加蓋廠商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證件不齊或所附證件內容未依規定註明者不予接受,且不接受開標現場及事後補件』。
(5)具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含在職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及受雇之證明文件(除雇主兼任者外,均需附投保勞保之證
明文件)。
(6)環保署環訓所核發之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貳名合格證明文
件及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7)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水質檢測技術士壹名合格證明文
件及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8)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貳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職
教育訓練)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9)缺氧作業主管貳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職教育訓練)
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10)急救人員叁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職教育訓練)及
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11)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貳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職教育
訓練)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12)0.5公噸以上3公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貳名以上法
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職教育訓練)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文件
。
(13)使用起重機吊掛作業人員貳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
含在職教育訓練)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文件。
(14)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壹名以上法定合
格證明文件(含在職教育訓練)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
(15)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貳名以上法定合格證明文件(含在
職教育訓練)及其投保勞保之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