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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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成續約擴充議價程序,按原契約之100%範圍內保留增購,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執行增購時之新契約履約期限依新契約所訂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或自購者酌收工本費1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逕寄至本廠或到廠購取文件。郵購者,請附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並計算郵遞時程,郵寄970花蓮市美工路六號,並請註明欲購取之標案名稱及案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醫療機構開業證明文件。
2.本廠為原住民區,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投標,獨資企業需檢具負責人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依規定檢具並合格者,為優先決標對象。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就全部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政府主管機關(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一般健康檢查認可之醫療機構」並在有效期間內之資格證明文件。
2.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評鑑等級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證明。
3.醫療機構應具備有相當檢驗能力以確保健康檢查品質,請提出相關能力之證 明文件,如TAF認證(認證依據ISO 15189)。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