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705@mail.ttl.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金額新臺幣800,000元;契約期限屆滿後,得洽原廠商依原契約,再續約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無需費用。(一)郵購者:至截標日前郵寄970花蓮市美工路六號函購,信封書寫標案名稱及案號,附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貼足限掛郵資52元之回件大型信封,郵寄本廠領取投標文件,廠商請自行估算郵遞來回及投標時間,本廠不負郵遞延誤責任。(二)自取者:至截標日前至本廠工安課領取投摽文件。(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廠商資格摘要
凡為標的物買賣之工廠、公司、行號具有(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用印。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辦理、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商需具有缺氧作業主管且取得相關證明,且依勞工安全法規之規定接受缺氧作業主管再職教育訓練。
※得標廠商於開工前,須檢具安全衛生人員合格證書及其勞保卡證件(須為同一人,且是公司之在職人員)供審查。
附加說明_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970)花蓮市美工路6號。
【押標金額度】:投標總價5﹪(含稅)。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含稅)。
【其他】
一、餘詳參閱本案投標須知、規範等。
二、開標時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應於恢復上班當日繼續辦理,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