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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續約擴充之權利,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成續約議價擴充,機關得依原契約期限之100%範圍內保留擴充續約。執行續約擴充之新契約履約期限依新契約所訂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無需費用。郵購者:請自行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67元之大型信封,並計算郵遞時程,郵寄97064花蓮市美工路六號,並請註明欲購取之標案名稱及案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本廠為原住民區,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投標,獨資企業需檢具負責人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依規定檢具並合格者,為優先決標對象。
(四)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照乙級(含)以上。
(五)符合規定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檢附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所簽訂之同意進場處理證明或許可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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