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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場所安裝測
廠商資格摘要
凡為標的物買賣之工廠、公司、行號具有: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冷凍空調工程業)。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需具備冷凍空調工程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需具備經濟部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證書。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詳參閱本案投標須知、規範等。
二、開標時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應於恢復上班當日繼續辦理,不另通知。
三、施工規範書內容做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1.肆.空調系統
a.第1.2點原本消耗電力13.1KW修改為消耗電力13.1KW以下。
b.第1.4點原冰水泵機外揚程176.4Kpd修改為冰水泵機外揚程16m以上。
c.第2.3.3點刪除。
d.第7點配線單電圖的38-3 E-5.5修改為22-3 E-5.5和50-3的E-8刪除。
e.增加第2.1點現場既有設備須拆除。
2.陸.配管安裝說明
a.第2.2點原AH-1到現場出風口位置共11個;AH-2到現場出風口位置共9個修改
為AH-1到現場出風口位置共11個;AH-2到現場出風口位置共11個。
b.第1.6點原試水試壓:以5Kg以上水頭做60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修改為試水試壓: 以5Kg/c㎡以上水頭做60分鐘檢驗而無滲漏現象。
c.第2.3點增加AH-1到洗瓶機的位置。
d.第2.4.1點增加(依現場主管指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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