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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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完成續約議價擴充程序。並按原契約數量之100%範圍內保留增購,執行增購時之新契約履約期限依新契約所訂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無需費用。郵購者:請自行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52元之大型信封,並計算郵遞時程,郵寄97064花蓮市美工路六號,並請註明欲購取之標案名稱及案號。
開標地點
97064花蓮縣花蓮市美工路6號--花蓮酒廠行政大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本廠為原住民區,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獨資企業需檢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依規定檢具並合格者,為優先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應於恢復上班當日同時段繼續辦理,不另通知;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一)郵購者:請自行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52元之大型信封,並計算郵遞時程,郵寄97064花蓮市美工路六號。註明欲購取之標案名稱及案號。(二)親自領取者: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時止至本廠領取文件。(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招標文件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次更正:檢附規範及延長等標期至4月10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花蓮市美工路6號、電話:03-8227151轉43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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