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本里中華路一段335號
電子郵件信箱
330448@mail.ttl.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本里中華路一段3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本里中華路一段335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95工作天內完工(餘如施工說明內文)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申請發給之「公司 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 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 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
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3、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明:
3.1受僱證明:應提出廠商與受僱人間勞保證明(負責人則免)。
3.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證書之證書,依「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 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
定須附下列證書之一:(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於 81 年 6 月 30 日以後結業者)。(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於 81 年 6 月 30 日前結業者)。(3)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
附加說明
本案於106.7.6簽准規範部分設備規格重大變更,敬請各有意願廠商重新審視施工說明內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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