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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中山路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完工期限:全部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限於6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承包廠商資格:
(1)需具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符合本工程需求。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証明文件。
(3)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甲、乙、丙級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持有該證明文件者。
以上三項証件影本應連同投標單寄達本廠,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三日內送正本至本廠審查,審查不合格視同廢標,本廠將另行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施工廠商應於決標後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十四工作日內,辦理開工申請 送本廠核可後,並於完成工程保險始得動工(未完成工程保險前,現場不得施工)
2.每日施工時間必須配合本廠上下班時間進行;本廠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00分至12點00分,下午12點45分至16點45分。(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以不施作為原則)戶外施工遇有雨天(有違工安顧慮)則不得施做。
3.完工期限:全部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限於60日曆天內完工。
4.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補充說明:
(一)廠商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非屬自然人者,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安裝工程財物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契約金額。
2. 廠商自負額上限: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
※雇主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以上。
4. 廠商自負額上限:新台幣伍萬元
5. 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
5. 廠商自負額上限:新台幣伍萬元
三、以上保險證明需於契約完成後,於開工前送達本廠核備始得現場開工施做。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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