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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013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東山路82號
開標地點
540013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東山路8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採購押標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013南投縣南投市軍功里東山路8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或開業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廠商所屬人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或職業安全生管理員以上合格有效之證件影本及其投保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廠商承諾書,承諾於得標後30天內取得符合下列資格廠商之相關授權或合作證明之證明文件,若無法依限取得證明文件,則解除或終止契約。(1)國外威士忌設備專業廠商授權或合作證明,作為合作廠商。(2)提出該國外威士忌設備專業廠商曾規劃、設計、安裝製作威士忌酒廠糖化或蒸餾設備之證明文件。(3)該國外證明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具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應提供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與酒類同性質或相當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7仟萬元(含)以上或累計結算金額不低於2億元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影印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政風室:049-2234171分機420,專線049-223824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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