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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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函索須附回郵52元大型信封註明標案名稱寄宜蘭酒廠行政室索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市舊城西路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營造業公司登記(設立)或室內裝修業之公司登記或 其他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註:招標對象屬非許可業務之廠商時免填)
(1).E101011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2).E102011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3).E801060室內裝修業: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4).其他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業登記項目記載有:油漆工程業,E901010)。
(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廠商自行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wSite/mp)公示資料查詢,查詢列印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資料。(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擇一採用即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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