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50268@mail.ttl.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為配合機關業務之需要,後續擴充契約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機關之「履約滿意度調查」,評鑑廠商履約情形,如履約狀況良好,機關得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通知廠商,經廠商同意後,如依原契約條件、價金(依後續擴充期間預估之清消及除蟲防治工作次數x原項目之決標單價),則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得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本機關行政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工本費壹佰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購置之。匯款戶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帳號:台灣銀行桃園分行026037090983號。
開標地點
本機關1樓開標室(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本機關行政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期間內之工作時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登記項目需包含病媒防治業(J101020)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需檢附至少1名人員)。
2.施藥人員訓練證明(需檢附至少2名人員)。
註: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廠商需檢附效期內之「施藥人員訓練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機關內部受理廠商檢舉方式:
(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檢舉電話:02-23214567轉363;檢舉信箱:臺北南海郵局第108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6019@mail.ttl.com.tw。
(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政風室:03-333587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