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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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二段235號(行政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台幣壹佰元整,請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納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二段235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押標金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投標廠商能謹慎投標、誠信履約,俾採購目標達成。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投標廠商能謹慎投標、誠信履約,俾採購目標達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二段235號(文書股)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預估114年09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公司或商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止,上班時間內至本廠(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二段235號)行政室親自領標或通訊函索請附貼足52元郵資之大信封乙個左上角註明「索114-0210-1-011號,製造課廠區生產設備性能維護與檢修作業勞務採購。」招標文件,並註明統編以便開立發票。
其他:決標方式
:本案係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開標不受需達3家之限制)。
2.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全份投標文件裝封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3.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4.得標廠商派駐人員應具之資格,請詳閱投標須知、規範書。
5.電子領標: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上網領取招標文件,詳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作業規定辦理。
6.受理檢舉或貪瀆不法單位:(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02-23214567轉363。(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政風室:02-22119960。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