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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為配合機關業務之需要,機關得保留未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契約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契約屆滿前三個月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最長續約一年。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100元繳交本處出納
截止投標
110/10/12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0/10/14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0/10/13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0/10/14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3)8323141#433))
押標金額度
(一)花蓮區470,000元、(二)宜蘭區300,000元、(三)臺東區400,000元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登記項目需包含運輸業務,相關代碼G101061)。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汽車運輸營業執照影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1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花蓮市仁愛街75號2樓禮堂。
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2人(其中1人宜為負責人或持有授權書之人)
四、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花蓮市仁愛街75號行政室收件。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得同時投標不同區域,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七、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八、本採購採: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由廠商分項報價。
九、本採購:決標方式:分項決標(分花蓮區、宜蘭區、臺東區)、單價決標(以折扣率決定得標廠商)。
十、本案業務承辦人:
(一)採購發包單位:顏莉雅 電話(03)8323141~3分機433。
(二)採購使用單位:宋彩雲 電話(03)8323141~3分機31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0/12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0/10/14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