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74.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74.11 |
| 單位名稱 | 行政室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 花蓮市 仁愛街75號 |
| 聯絡人 | 顏莉雅 |
| 聯絡電話 | (03) 8323141 #433 |
| 傳真號碼 | (03) 8356004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9/11/11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09/11/04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花蓮縣-花蓮,花蓮縣-鳳林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53624119 |
| 廠商名稱 | 大正環保企業社(合夥)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973 花蓮縣 吉安鄉 永安村北安街160巷28號1樓 |
| 廠商電話 | (03) 8573388 |
| 決標金額 | 194,56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0/01/01 - 111/12/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31793821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組織型態_2 | 商業登記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10~111年度花蓮營業處及鳳林營業所生活廢棄物委外清運採購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東澤環保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94,560元 |
| 底價金額 | 278,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94,560元 |
| 未得標廠商 | 大正環保企業社(合夥) |
| 是否合格 | 否 |
| 標價金額 | 256,0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9/11/11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9/11/19 |
| 契約編號 | 109-0130-1-012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194,560元 |
|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現有清除車輛10幾部、工作人員11位,每月固定清運量達數百噸,故針對本處每月所產生廢棄物產量僅約1噸,執行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74.11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廠商共計2家(大正環保企業社、東澤環保有限公司),大正環保企業社經審查應附之文件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未用印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東澤環保有限公司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二、東澤環保有限公司報價194,560元整,低於底價70%,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函請廠商於109年11月16日前提出說明,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 三、依據本處109年11月16日109D004075號簽陳,審查奉准,咸認為廠商說明尚屬合理,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52 條第1 項第1款照價決標(無須繳納差額保證金)。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