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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開標地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花蓮市仁愛街75號)2樓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花蓮市仁愛街75號行政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特定營業項目:須包含旅遊行程、交通規劃、住宿及膳食規劃、領隊及導遊配置業務)如: 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旅行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淮,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截止投標】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5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花蓮市仁愛街75號行政室收發。
【開標時間】:民國106年2月17日上午10時00分。。如遇有颱風天等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開標日順延於開始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開標地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花蓮市仁愛街75號)2樓禮堂。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分段開標或分段開標之第一、三段標為1~2人(其中1人宜為負責人或持有授權書之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企劃書內容】投標廠商應依「招標規範」內容,依旅遊行程研議提供旅遊企劃書1式8份,供採購評審委員會評審。
國內旅遊行程企劃書:須包含以下內容,並須附詳細資料或證明。
(一)包括含經營實績、組織成員、包括遊覽車車齡、司機服務年資、隨車服務項目。
(二)旅遊行程規劃:旅遊行程安排、住宿飯店、房間安排、早及中餐等。
(三)旅遊安全管理:包括遊覽車定期維修證明、遊覽車保險證明、司機及隨車服務健康證明。
(四)司機及導遊名冊:司機及導遊名冊須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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