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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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之價金、項目及內容,得最長擴充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8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酌收工本費100元整,廠商請至本處行政室出納股繳交工本費後,憑工本費收據至本處行政室文書股領取投標文件。或以銀行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填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繳交工本費,附貼足郵資新臺幣7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處(請書明函索「EC(網路購物)倉庫服務人員勞務承攬案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處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8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處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二、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開始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開始日期由機構與廠商議定,為期一年。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之價金、項目及內容,得最長擴充一年。
三、本案採購發包單位:劉小姐 電話(02)87725120分機431。採購使用單位:張小姐 電話(02)87725120分機454。
四、其他未記事項詳本案招標文件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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