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74.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3 現場飲用的飲料服務(含提供娛樂及不提供娛樂的飲料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姓名 | 職業 |
| 賴麗幸 | 已退休 |
| 林坤源 |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 |
| 張順莉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主任秘書 |
| 張旭華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授兼系主任 |
| 曹秀英 | 臺灣菸酒公司松江營業所主任 |
| 黃鴻呈 | 臺灣菸酒公司臺北營業處物流課長 |
| 陳秀珍 | 臺灣菸酒公司臺北營業處副理 |
| 機關代碼 | 3.7.74.1 |
|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
| 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 中山區 八德路2段85號 |
| 聯絡人 | 張若怡 |
| 聯絡電話 | (02) 87725120 #431 |
| 傳真號碼 | (02) 87725038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5/05/10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05/04/29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新北市-全區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80660806 |
| 廠商名稱 | 永茗酒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德行東路363號1樓 |
| 廠商電話 | (02) 28330909 |
| 決標金額 | 1,89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5/06/17 - 106/06/16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台灣生啤酒(18天)委託代送全聯社臺灣臺北地區各分店銷售服務採購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永茗酒業有限公司 |
| 參與評選 | 是 |
|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 1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底價金額 | 1,89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890,000元 |
| 評選委員 |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是 賴麗幸 已退休 是 林坤源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 是 張順莉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主任秘書 是 張旭華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授兼系主任 是 曹秀英 臺灣菸酒公司松江營業所主任 是 黃鴻呈 臺灣菸酒公司臺北營業處物流課長 是 陳秀珍 臺灣菸酒公司臺北營業處副理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5/05/26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5/06/02 |
| 契約編號 | 105-0010-2-005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1,890,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74.1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
| 附加說明 | 本案機構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若廠商於履約期間內考核事項均符合機構要求,機構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依原契約條件及計價方式洽廠商同意後續約1 次延長契約1 年。 |
| 履約期限 | 屆滿前依原契約條件及計價方式洽廠商同意後續約1 次延長契約1 年。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