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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況良好,本廠得辦理後續擴充1次(每次1年),其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109,807元(含稅),合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219,614元(含稅)。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開標地點
本廠202會議室(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非工程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424953126#501,傳真:04-24969826。
(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 生產課 陳工場長,電話:04-24953126#301。
3.本廠202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經主持開標人於開標場所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6.本案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決標原則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另本案所定義之環保產品廠商係指招標規範所列產品能提供具環保標章證書影本之廠商,如未能提供將視為非環保產品廠商。請投標廠商於標單中載明環保標章證號,並附上環保標章證書影本,以利本廠審查。
7.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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