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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間後續擴充以每年82萬元為基數,後續擴充2年合計164萬元,各年度得於20%額度內辦理增購,爰後續擴充金額為213萬2,000元(後續擴充2年,且每年皆可後續擴充20%,即82萬元×2年加82萬元×0.2×3年)。
2.契約期間各年度得於預算金額20%額度內,依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1次,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2次,每次1年,合計採購金額為295萬2,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非工程採購之財物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14.12.09.更正招標文件--原文件內容誤植,
爰更正-04投標廠商聲明書(1141209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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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0元)、附回郵信封7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
(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4-24953126#501,傳真:04-24969826。
(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臺北業務處 黃操作士/小姐,電話:02-23088144#15。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經主持開標人於開標場所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6.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考量雲端發票專屬獎組數之變動性,契約期間後續擴充以每年82萬元為基數,後續擴充2年合計164萬元,並各年度得於20%額度內辦理增購,爰後續擴充金額擬訂為213萬2,000元(後續擴充2年,且每年皆可後續擴充20%,即82萬元×2年%2B82萬元×0.2×3年)。
(2)為避免需求數量增加致預算提前用罄,影響印製寄送作業,契約期間各年度得於預算金額20%額度內,依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1次。
(3)綜上所述,合計本案採購金額為295萬2,000元。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採購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自得選擇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完成訂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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