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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ping2023@ppmof.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辦理後續擴充1次(每次1年,後續擴充金額為10,300,000元(含稅)),合計採購金額為20,600,000元(含稅)。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委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為使廠商妥善保管運送,將收取押標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委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為使廠商妥善保管運送,將收取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履約期限
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委運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法規」第4條規定訂定與本案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如后:【廠商須具有承做能力者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文件。因本案委運發票屬有價證劵,為使廠商妥善保管及運送,因此廠商投標時需提供,具有全國物流配送之證明文件(全國除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外各縣市之承攬配送履約之合約或驗收證明或廠商送貨簽收單)影本1份,並於得標後須提供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至少50坪以上倉庫)。】(詳招標文件載明)
2.另因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委運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履約廠商須具有相當程度之資本額及規模,以確保本案能如期如質完成運送作業。爰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法規」第5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如后:【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即不低於103萬元】。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文件。因本案委運發票屬有價證券,為使廠商妥善保管及運送,因此廠商投標時需提供,具有全國物流配送之證明文件(全國除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外各縣市之承攬配送履約之合約或驗收證明或廠商送貨簽收單)影本1份,並於得標後須提供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至少50坪以上倉庫)。
2.另因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委運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履約廠商須具有相當程度之資本額及規模。(詳招標文件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營業課張先生,電話:04-24953126#240。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0元)、附回郵信封7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
(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4-24953126#501,傳真:04-24969826。
(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營業課張先生,電話:04-24953126#240。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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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1.)本案委運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法規」第4條規定訂定與本案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如后:【廠商須具有承做能力者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文件。因本案委運發票屬有價證劵,為使廠商妥善保管及運送,因此廠商投標時需提供,具有全國物流配送之證明文件(全國除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外各縣市之承攬配送履約之合約或驗收證明或廠商送貨簽收單)影本1份,並於得標後須提供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至少50坪以上倉庫)。】(詳招標文件載明)
2.)另因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委運之發票係屬有價證券,履約廠商須具有相當程度之資本額及規模,以確保本案能如期如質完成運送作業。爰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法規」第5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如后:【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即不低於103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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