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ay831028@ppmof.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況良好,本廠得辦理後續擴充1次(每次約為期18個月),每次擴充金額為新臺幣785,925元(含稅),合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71,850元(含稅)。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採購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完成訂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証明(最近一期或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附回郵信封5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本案採購發包單位:總務室技術士游季叡,電話:04-24953126-273,傳真:04-24938834。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本案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說明如后:
(1)本案投標廠商需提供四色(青色、黃色、洋紅、黑色)樣墨各5公斤(其餘規格詳招標規範內容)供測試,油墨適性測試項目如招標規範附件,上機時測「總評為合格」者為合格廠商,測試合格廠商始可開價格標,另測試合格之廠商始給付樣墨款項新臺幣3,000元(含稅);上機實測後「總評不合格」者將不予給付測試樣墨費用,另未上機實測者本廠另行通知領回樣品。
(2)另投標廠商若曾參與本廠標案(案號:108-1021-1),且測試合格並願提供完全相同之油墨參與投標,為節省測試時間,僅須提供標案(案號:108-1021-1)之合格證明(如公文及測試結果影本)及切結書,可免再行測試即視為測試合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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