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110584@twfhclife.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一)中華民國境內具備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應依法納稅。
(三)應有良好之信用證明。
二、應備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電子領標網址為 http://web.pcc.gov.tw/
第一次更正公告變更之招標文件為「評選須知」及「投標須知」,相關變更內容如下:
壹、「評選須知」第三點服務建議書內容及格式,第二部分:服務建議書內容之「參、一、(二)專案人員簡歷」,增加國籍之說明。
貳、「投標須知」第16點,原規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需屬我國者。變更為「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1.國家或地區名稱:非大陸(含香港)地區。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勾選(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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