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201354@twfhclife.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依法納稅,應附具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二、 應為信用良好之廠商,應附具信用證明文件:
信用證明文件(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三、 廠商具有完成類似本案之承作、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1. 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作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2. 投標廠商於台北市或新北市設有服務維修站之證明(該證明至少包括服務維修站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名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服務維修站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第一次更正:
更正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六條,預算金額誤植為新臺幣1,750,000元,現更正為17,500,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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