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201627@twfhclife.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投標廠商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具備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廠商。
(二). 投標廠商應依法納稅。
(三). 投標廠商應具備或承諾切結得標後履約前聘請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條件成員至少一人,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本公司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精算人員」。
(以上為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後備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備文件:
(一).投標廠商提送之各項文件應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二).投標廠商應提送下列各項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所檢附之資格文件,未得標廠商得於決標後10日內書面要求領回,逾期則不歸還,另本公司得留存影本1份備查。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指定之「複核精算人員」其符合資格之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I.在職證明書影本或切結書(得標後履約前聘請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條件成員至少一人)。
II.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III.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精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IV.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V.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會員持續教育辦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VI.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複核精算人員資格且無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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