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edan2@mail.nt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5樓511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本署支付大樓資通設備安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本署支付大樓資通設備安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4樓414室
履約期限
111年1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4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並持有證明文件之廠商。個人名義投標者,不予受理。
(二)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需具有與本案維護標的設備及相關系統類似之建置或維護能力,並提出曾完成之承做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維護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包含維護本案設備所需之Microsoft MCSE、Citrix CCE-V及VMWare VCP等專業訓練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需提供經濟部工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所經營事業項目應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等。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及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需具有與本案維護標的設備及相關系統類似之建置或維護能力,並提出曾完成之承做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維護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包含維護本案設備所需之Microsoft MCSE、Citrix CCE-V及VMWare VCP等專業訓練之證明。
6.投標廠商需提供經濟部工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所經營事業項目應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等。
二、其他招標事項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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