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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四樓2418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三樓131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四樓2418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營業或提供服務項目列有文書業務、資料繕打、輸入、人力派遣、檔案整理、清理、管理等相關業務)或公司、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須知所附之切結書1、2。
二、本案係採取總價「未含營業稅」決標,廠商未稅總標價上限為新臺幣11,337,143元。
三、本案派駐人員薪資採固定制。廠商報價總金額不含營業稅,營業稅於付款時,另依稽徵機關核定或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率計算。
四、本案派駐人員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費、職災保險費、勞工退休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均係按公告費率提撥,得標廠商應按實際提撥金額向機關請款。
五、得標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依法給予廠商派駐人員年休假(即特別休假),廠商得標後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派駐人員,應併計該人員前於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詳「財政部國庫署107年度度文書業務委外派駐人員年資統計表」),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六、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
(一)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二)雇主意外責任險。
七、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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