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F總收文室(NCC)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工作日起3日內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主管機關審查,獲核備通知後送監造單位申領室裝施工許可,於接獲本會通知開工之次工作日起申報開工,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室內裝修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詳投標須知第55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室內裝修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1)室內裝修業尚須檢附下列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登記範圍:專業施工廠商)。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尚須檢附下列文件: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評鑑事項空白者亦須檢附。
2.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註1.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室內裝修業及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均須檢附):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簽章者無效。
----------------------------------------------------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工作日起3日內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主管機關審查,獲核備通知後送監造單位申領室裝施工許可,於接獲本會通知開工之次工作日起申報開工,並依下列期限內分階段竣工。
1.1樓室內裝修工作,應於開工之日起40日內完工。
2.2至4樓室內裝修工作,應於開工之日起105日內完工。
本案投標廠商如未達3家,則宣布流標。
本案聯絡方式如下:
需求單位:秘書室,陳桂茂,電話:(02)3343-8722。
採購單位:秘書室,詹德偉,電話:(02)3343-8737。
--------------------------------------------------
更正文件:
1.第一標投標須知-第2次公告-1110704更正。
2.第一標契約條款-1110704更正。
3.第一標價格標單-1110704更正。
4.第一標延平南路大樓設計圖-1110704更正。
---------------------------------------------------
更正文件:
1.第一標投標須知-第2次公告-1110708更正(因延長等標期修正相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