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採購後續擴充權利(即後續擴充內容由機關視需要提出),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議價權利向機關求償。
2.本採購後續擴充期間為自本工程決標後至112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於本案標餘款範圍內(即本採購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
3. 若本採購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樓郵局後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F總收文室(NCC)
履約期限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開工次工作日起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1)室內裝修業尚須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登記範圍: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
(2)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尚須檢附下列文件: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評鑑事項空白者亦須檢附。
2.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餘詳投標須知第55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規定,詳投標須知第55點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或公告期間需現場勘查,請聯絡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林先生洽詢【電話:(02)3356-6578;傳真:(02)3356-6532】預約勘查時間,勘查時間每家廠商以1次為限,以利製作服務建議書供機關審查;惟未現場勘查而逕予投標者,視同已勘查完成,不得以未實地勘查免除履約事項。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0個日曆天內依決標金額辦理標價清單(含PCCES檔)調整,並送交機關俾利製作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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