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續約要求,本會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採購案契約期滿後續擴充之權利,即本會視該年度實際履約情形,經評估廠商如已善盡履約責任者,得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83萬元整),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含契約條款第4條第5款致契約價金有所變動者),本會亦得以重新議價方式辦理;另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議價權利向本會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604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係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日後發生履約爭議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係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日後發生履約爭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F總收文室(NCC)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取時間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下午5時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本採購招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 英文。
三、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