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續約要求,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採購案契約期滿後續擴充之權利,即機關視該年度實際履約情形,經評估廠商如已善盡履約責任者,決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但續約以2次為限,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含本契約第4條第5款致契約價金有所變動者),機關亦得以重新議價方式辦理;每次上限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整;另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議價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1F收文室(NCC)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註:
(1)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3)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取時間自106年11月29日起至106年12月6日17時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本採購招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三、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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