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4樓4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
履約期限
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二)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本(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取時間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09年6月4日下午5時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本採購招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須於109年6月4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1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文室。
(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本(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五)工程之施工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六)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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