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本案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
後續擴充之金額:保留增購3,979,000元權利。
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1849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機關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登記範圍須具「施工廠商」)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其他:附加說明
本工程履約階段受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成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按行政院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本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