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機關會議室或其他合適之場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機關秘書室文書科收發)收件處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招標標的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目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式:電子領標。
2.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及第7條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招標;本案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不另備書面文件。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供領標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三)招標文件之售價、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免招標文件費,其他費用請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規定收費辦理。
(四)機關因故無法於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決標時,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含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廠商未以書面主張時,則視同同意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五)廠商得標後,投標總標價曾經減價而確定決標總標價者,其投標總標價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由廠商於決標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依決標總標價於合理之範圍內自行調整各單項價格。如廠商未於前述期限內合理調整者,視同由機關就各單項價格依投標總標價/決標總標價之同一減價比率調整之,如有不合理者,由雙方協議調整之。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總標價不同者,亦同。
(六)本採購每一廠商僅能投遞1份投標標函(內檢附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本採購亦不允許廠商補正文件,凡經投遞之標函,除採購法及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七)本採購如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保留決標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
(八)本採購如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機關得先辦理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決定,俟政令或計畫變更確定仍須辦理採購時,始決標生效。暫緩或保留決標或暫緩簽約或取消採購之期限為6個月,惟期限屆期後3個月內經雙方同意後仍可辦理決標或簽約。
(九)機關完成決標,並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填寫決標金額(即契約價金總額)及用印後,屬廠商之契約書正本乙份,請廠商於機關決標次日起15日後,提出已用印之「得標廠商領回契約書收據」至機關營業處所:臺北市南海路3號11樓之秘書室事務科領回廠商之契約書正本乙份或附回郵信封及已用印之「得標廠商領回契約書收據」寄至:10066臺北市南海路3號11樓秘書室,機關將得標廠商之契約書郵寄予得標廠商。
(十)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機關有無決標或取消採購,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機關不予補償任何費用。
(十一)為提昇本採購安全性,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機關無關。 (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十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投標總標價應含稅及營業稅。
(十三)建議「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置於投標文件資料之首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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