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電子郵件信箱
wang1205@fe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秘書室事務科
開標地點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6樓164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秘書室文書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機關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詳安裝說明及規範,不含裝修執照取得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必須有(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其中一項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消防設備考試及格證書(取得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師資格),於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俾辦理本採購案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必須有(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其中一項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消防設備考試及格證書(取得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師資格),於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俾辦理本採購案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3)持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5)押標金:100,000元
(6)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機關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詳安裝說明及規範,不含裝修執照取得時間)。
(7)14-16樓撒水、火警廣播、標示照明及排煙等設備平面圖共12張
(8)設計圖說中規定應辦理事項、設備相容互通及一切試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註明者外,均已包括於契約價金內。費用連工帶料,含配合假日施工。
(9)本案設備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起,由廠商保固2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