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20A 已決標公告

以全民健保資料庫為基礎-眼部疾病、糖尿病與其併發症及失智症等經驗統計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東吳大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229,000
原始預算
$ 4,229,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機關代碼 3.67.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純青,郭盈秀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597,0836
機關代碼 3.67.3
單位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聯絡人 賴純青,郭盈秀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597,0836
傳真號碼 (02)89691306
電子郵件信箱 atrip@i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8/12/13 10: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1717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4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會自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會計師事務所、保險管理顧問公司、風險管理顧問公司、保險專業機構。 2.研究主持人需有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精算統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相關教學、研究經驗5年以上者。 3.其餘成員需至少1名從事保險業之統計分析或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4.研究主持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精算統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相關教學、研究經驗5年以上之相關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授權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2/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67.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純青,郭盈秀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597,0836
機關代碼
3.67.3
單位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聯絡人
賴純青,郭盈秀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597,0836
傳真號碼
(02)89691306
電子郵件信箱
atrip@i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8/12/13 10: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1717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4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會自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會計師事務所、保險管理顧問公司、風險管理顧問公司、保險專業機構。 2.研究主持人需有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精算統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相關教學、研究經驗5年以上者。 3.其餘成員需至少1名從事保險業之統計分析或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4.研究主持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精算統計、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相關教學、研究經驗5年以上之相關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授權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2/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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