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144,0836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視得標廠商實際履約情形評估後,決定109年(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是否與得標廠商就系統維護服務部分辦理續約,系統維護服務費用於換約時另議,但續約最長以1年為限。(續約費用以新臺幣968,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171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資訊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於文件背面或適當處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含標單及單價分析表)。
(6)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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