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sjh6316@sf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1段85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1段85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1段85號2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營機構請附營業登記證)。
(二)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2.本採購開標日開標當日即為決標日,廠商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之權利。。
3.本採購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請注意,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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