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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文件所定項目範圍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規定辦理議價。後續擴充期限至112年11月30日止,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070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配合機關裝修進度,自機關通知可進場施作次日起第40日曆天前完成交貨、安裝及清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得視需求於本標案公告期間至現場會勘確認辦公座位屏風裝設位置、尺寸與數量,會勘前請先連絡本案承辦人(連絡電話02-89689960邱小姐)。
(二)本案各指定地點OA屏風裝設數量及位置圖詳如附件,位置圖僅供參考示意,需以現場實際勘察尺寸為依據,如有爭議處,以本局需求單位需求為準,惟不得降低原需求品質、功能,如廠商未進行現場勘查而發生履約爭議,則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本次更正內容:
1.異動文件為需求規格書附件2屏風材說規格由原28-30mm屏風,更正為25mm。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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