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電子郵件信箱
shchang@banki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8樓08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履約期限
詳如本契約書第七條(簽約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之證明(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不得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提供最近一期之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之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4)授權書正本:非公司負責人參與投標者,須附授權書(參與投標者應攜帶個人證明證件,例如身分證等)。(5)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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