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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7年後續擴充新臺幣665,000元整,擴充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1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不得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須具有承包並履約完成之檔案案件編目立案建檔及影像掃描等作業工作經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供最近一期之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之證明。
(四)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準備作業,並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10日止完成本專案作業。
二、廠商須於機關提供之工作地點自行完成工作所需之作業環境,包括電腦軟體、硬體系統建置、工作環境之其他設備及人力配置等項目。
三、電子影像檔案正版為黑白、TIFF檔、300DPI以上,以一檔多頁掃描儲存,不得合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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