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66 已決標公告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幼兒園委託營運管理採購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 決標日:105/09/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0
原始預算
$ 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
機關代碼 3.6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柯雪雁
聯絡電話 (02)89953335
機關代碼 3.6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16樓
聯絡人 柯雪雁
聯絡電話 (02)89953335
傳真號碼 (02)89953402
電子郵件信箱 abu0201@a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為0理由 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5年幼兒園委託營運管理服務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9/22
原公告日 105/09/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0/11 17:00
開標時間 105/10/12 10:0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招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幼兒園立案日次日起5年(詳見契約書第六條履約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組織及財務健全,所提供之辦理幼兒園或幼兒教育項目,符合該法人、團體章程及機關委託之業務。(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法規規定,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應檢具章程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廠商應注意幼兒園立案相關法規規定,決標後如因而未能立案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2、具幼教或托兒資歷之個人,且具有研擬及推動受委託辦理幼兒園事項能力者,及興辦幼兒園之財力且財務健全者。並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情事之一。 3、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並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幼兒園。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以法人或團體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B.(捐助、法人或團體)章程影本。 C.法人或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或會議紀錄影本。 (2)以具幼教或托兒資歷之個人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及最近2年服務證明。 (3)以私立學校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幼兒園之證明文件。 C.學校同意投標公文(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F.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二、更正公告:更正投標須知第64點及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1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
機關代碼 3.65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柯雪雁
聯絡電話
(02)89953335
機關代碼
3.6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16樓
聯絡人
柯雪雁
聯絡電話
(02)89953335
傳真號碼
(02)89953402
電子郵件信箱
abu0201@a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為0理由
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5年幼兒園委託營運管理服務之權利。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9/22
原公告日
105/09/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0/11 17:00
開標時間
105/10/12 10:0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招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幼兒園立案日次日起5年(詳見契約書第六條履約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組織及財務健全,所提供之辦理幼兒園或幼兒教育項目,符合該法人、團體章程及機關委託之業務。(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法規規定,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應檢具章程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廠商應注意幼兒園立案相關法規規定,決標後如因而未能立案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2、具幼教或托兒資歷之個人,且具有研擬及推動受委託辦理幼兒園事項能力者,及興辦幼兒園之財力且財務健全者。並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情事之一。 3、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並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幼兒園。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以法人或團體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B.(捐助、法人或團體)章程影本。 C.法人或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或會議紀錄影本。 (2)以具幼教或托兒資歷之個人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及最近2年服務證明。 (3)以私立學校資格投標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B.經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幼兒園之證明文件。 C.學校同意投標公文(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F.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二、更正公告:更正投標須知第64點及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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