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16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經本會評鑑後履約情形良好,本案得依原合約委託項目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每期2年,以1期為限,服務擴充預估總金額為新台幣190萬元整,惟相關經費須俟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為有效,如因預算遭刪除或刪減時,本會得終止合約或縮短服務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立大學得檢附教育部核准設立公函,廠商納稅之證明及廠商信用之證明得免檢附。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2.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為其收入之初申報表。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察附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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