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自決標次日起3年內向得標廠商增購防災等設備及相關附屬設備採購,計50萬元內之權利(如增購項目為原標價清單內之設備,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30日內完工(詳如附加說明及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類別為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提送計畫書送本署秘書室審查。請確依規定繕製計畫書,內容如下:
(1)安裝計畫及設備規格、型錄(含施工製造圖)。
(2)計畫執行時程管制圖,詳述執行進度(包含設備定製及運交、各式裝備單體介面整合安裝設定等各項安裝時程)。
(3)驗證測試實施規劃,應包含交付設備功能點驗檢驗項目、標準與功能係數及最後驗收時程等。
(4)廠驗或履約測試所需機具設備。
(5)廠商所提供型錄應註明設備型號,並加蓋公司、負責人章。
2.前開計畫書如需修正,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3日內完成修正,或載明無法修正理由書面說明送本署秘書室,逾期依計畫書遲延履約計罰。計畫書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修正次數,本署得解除契約。
3.計畫書完成審查後,接獲本署書面通知開工日起30日內完工。
4.為避免影響同仁上班,如需停電之施工,應利用非上班時間(平常日上午8時至下午18時以外時間及星期例假日)或本署同意時段施工。另廠商施工前,本署如有電力賡續使用需求時,廠商應先提供備用電力替代後,方得開始施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