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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全案建置完成前,得依契約單價擴充採購6,000萬元以內之各項履約標的。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預期使用情形:重點區域有效監控、勤務人力彈性派遣、提升為民服務效率、早期預防有效嚇阻、案件蒐證逆向稽查、有效節約行政資源、提升整體勤務效能。
二、預期效益目標:
1.本計畫完成監視系統相關設備更新建置後,預期可提升本署所轄責任港區勤務效能及裝備妥善率,有助於支援海巡工作遂行。
2.加強進出港船筏通關效率,落實政府「安全、便民」政策。對企圖不法入出境人員可收嚇阻、先制之功效,防制不法活動及犯罪發生。
3.可由目前保守的被動式勤務作為轉換為主動式勤務作為,藉運用新式港區監視設備協助監控,降低人力精簡後勤務負荷,有效防杜不法事件之發生。
4.對防治不法可有效提升,對港口安檢將產生莫大助益,並對改善社會治安有正面而直接性之影響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一二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200萬元。
附加說明
ㄧ、本案於等標期間內(上班時間:上午0830時至1130時,下午1330時至1700時)如有任何疑問均可電洽本總局需求單位(檢管組)承辦人詢問,聯絡電話:(02)2940-8549、聯絡人:邵裕翔科員。
二、本總局於106年2月22日上網辦理修正招標文件中「系統功能需求說明書」、「評選須知」及「評選評分表」等3份文件內部分文字,有關本次修正係以紅色字體註記,請各廠商詳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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