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沙東營區增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電子郵件信箱
eh009004@cg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2段546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2.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3.建築師證書。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廠商應依下列時程完成本契約所規定之工作:
(一)規劃設計部分: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完成下一目所訂工作項目。
(二)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服務實施計畫書」部分: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2.規劃報告部分: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核定後,核定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成整體規劃報告所列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3.基本設計報告部分:廠商應於「規劃報告」經機關同意後,函文日起35個工作天內完成基本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4.細部設計部分:廠商應於「基本設計」經機關同意後,函文日起於40個工作天內完成各項工程設計-細部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機關實施簡報。
5.規劃設計履約各階段經機關審查如有修改事項,廠啇應於機關規定時間內修正完成
(三)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四)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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