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電子郵件信箱
sl520150@cg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開始起算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覆前條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4.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5.本案於等標期內開放現地會勘(除南沙地區外),艇筏配置地點及建 造年份,詳如採購規範書附件一;有關會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支付(機關聯絡人:後勤科蔡辦事員07-6986559)。另南沙地區接駁載具(補給船)僅檢附相關現況照片供投標廠商參酌(詳如採購規範書附件一之1) 。
6、履約期限:
一、自106年1月1日開始起算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艇、筏船體維保項目: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算25日曆天內完成指定艇、筏維保工作項目。
7、工作項目:
一、各式艇、筏船體維保:由機關通知分批實施進場維保。分批次數最多不超過8批次、每批次最多2艘。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