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電子郵件信箱
shihs904@cg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行業登記證明、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押標金以現金繳交者,不得併投標文件遞繳,需於截標前繳至本局秘書室(出納人員)或匯入本局指定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號:24632002127048;戶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取得收據後得併投標文件遞繳。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該票面上之受款人得不予記載,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為受款人。
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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