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電子郵件信箱
rong9147@cga.gov.tw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多功能艇主要目的為執行岸際查緝任務,主要運用於台灣及所屬外、離島之沿海、近岸沙洲、礁層區、潮間帶水域執行巡邏、查緝、偵巡及近岸救生救難等海巡任務使用,故船體吃水、潮汐、海域特性之限制,具有淺吃水、操控靈活、船速高、耐航及續航力高、低油耗等特性及足夠之強度靠泊沙洲及河岸等功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或其
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1.凡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其中之一者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
2.本案以統包辦理招標,依其屬財物之採購,投標廠商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屬負責船舶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3.外國廠商所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本,且須經認(公)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繳稅證明文件: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惟未列有關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履約期限:本契約2艘艇得分2批交付,廠商應自決標翌日起95個日曆天,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航政機關小船執照及CR(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船級證書換證(照)規定並完成證(照)換發及教育訓練。交付期程規劃由投標廠商自訂並載明於企劃書。
三、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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