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本局第2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採購科)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將「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資料檢送監造單位並副知機關審查,再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審核,俟機關核定後以書面或傳真(電話紀錄或通知單)方式通知廠商副知監造單位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開工(開工報告書及切結書,以書面或傳真機關備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個日曆天內竣工。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商得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二)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證明文件(未受停權、停業處分)(下列任一項): 1、金門縣或高雄市之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證明文件(依據營造業法第十一條辦理)。2、丙等(級)含以上之營造業。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會員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