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電子郵件信箱
pengjuita@cg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附加說明
壹、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逾履約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計罰)將「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資料檢送監造單位並副知機關審查,再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審核,俟機關核定後以書面或傳真(電話紀錄或通知單)方式通知廠商副知監造單位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開工(開工報告書及切結書,以書面或傳真機關備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個日曆天內竣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契約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
3.履約地點:636雲林縣台西鄉蚊港村新興海埔地1段13號。
貳、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替代。)
(二)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證明文件(未受停權、停業處分):丙等(級)含以上之營造業。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會員證。
叁、契約之採購機關如經行政院組織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情形者,契約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由原採購機關指定之承受機關概括承擔,未指定者由其業務承受機關概括承擔;業務需求調整或消滅者,雙方均同意另以書面為變更或終止契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